考虑到目前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,笔者认为,对于煤炭企业征地赔偿的政策应适当灵活。从市场经济的观点出发,征地赔偿的费用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应相等,这是不容改变的。但就政策的制定来说,可以以这一总的原则为前提,给煤炭企业多一些选择。如因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而造成的征地赔偿费用的提高,在赔偿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慎重考虑煤炭企业的现状及其承受能力;允许企业对破坏的土地先不征用,而是采取复垦措施,视土地复垦后的生产能力决定赔偿额的大小,另外在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上也应灵活一些,能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以实物、劳务方式进行等价交换等等,毕竟一个煤炭企业是有几万员工的大型国企,如果这种变化过于激烈,不利于煤炭企业的发展,也不利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的发展。
总的来说,新的《土地管理法》的实施,将促使煤炭行业征地赔偿工作更加法律化、规范化。煤炭工业用地面广量大,矿山设计和生产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贯彻“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”基本国策煤炭开采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煤炭埋藏在地表以下,为了实现煤炭作为能源和原料的价值,必须对煤炭进行开采,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。在地表形态上,最简单的,开采会造成地表的沉陷,而沉陷的同时多半会造成塌陷地的积水,对于大的采空区来说,积水面积通常也比较大,使大片土地绝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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